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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近年来,一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擅自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甚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僧尼甚至活佛,打着藏传佛教旗号,招摇撞骗,敛财骗色,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发现上述活动,要及时向宗教等有关部门报告。